(記者 裴曉蘭)汽車在高速路撞上散落的輪胎受損。保險公司支付2.8萬余元修車費后,起訴向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追償。近日,市二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保險公司的起訴。
保險公司訴稱,2012年5月13日晚,李某駕車與路面散落輪胎發生碰撞,車輛受損。保險公司支付了2.8萬余元修車費。保險公司認為,首發集團對公路負有養護管理職責,其未及時清除路面雜物導致事故發生,故要求首發集團賠償2.8萬余元。
法院認為,在高速公路處于全天候不間斷運行的情況下,高速公路管理者只能是在巡查中將發現的路上雜物及時處理,但無法預料公路上的險情何時出現,也不可能做到對公路上的雜物隨時出現就隨時清除。
首發集團的巡視記錄顯示,2012年,每天至少進行4次巡視,且事故當天,已按照相關規定對涉案道路檢查、維護。保險公司要求首發集團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