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規范用權激發民營經濟活力
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進一步規范公權力運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民營企業更大發展活力。
民營經濟促進法對各類行使公權力的主體作出規范,并涵蓋政策準入、市場開放、組織服務、信息披露、賬款撥付各領域各環節,全方位護航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這些規范內容又分為“不得”和“應當”兩個范疇,明確了涉及民營經濟發展的公權力運行負面清單和正面清單。民營經濟促進法全文針對公權力行使提及“不得”11次,提及“應當”34次,旗幟鮮明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公平競爭、獲取投融資、開展科技創新的合法權利。
例如,針對亂收費和亂罰款問題,明確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營經濟組織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民營經濟組織攤派財物。針對“新官不理舊賬”問題,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依法向民營經濟組織作出的政策承諾和與民營經濟組織訂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人員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及時向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不得以人員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拖延支付民營經濟組織賬款。
從各地涉企行政執法實踐來看,不少問題出在執法人員身上。強化對執法人員的管理、培訓和監督,是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的重要舉措。對司法行政部門來說,首先要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研究制定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健全執法人員準入和退出機制,堅決杜絕不具備資格的人員執法。其次要確保執法人員具備與所履行的職責相適應的能力和素質。健全行政執法人員的常態化培訓機制,確保執法人員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業務知識和執法技能。最后要厘清行政執法人員權力邊界和行為邊界。明確行政執法人員禁止性行為和紀律要求,有效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和粗暴執法等問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專門規定“法律責任”,重點針對公權力機關侵害民營經濟及其經營者權益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保障各項約束性規定落實到位。比如,對違法實施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以及實施違法異地執法等行為的,要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梢姡龠M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過程也是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提升治理水平的過程。公權力的規范運行就是對各類民營經濟組織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有力保護,將進一步增強民營企業家的信心和安全感,進而專心創業、放心投資、安心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