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花了188萬元買房,等了半年,開發商竟然沒有如期交房。氣憤之下,張先生到法院起訴。此后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開發商在5個半月后重新交付另一套住房。然而,張先生查詢發現,這套住房竟然在個人名下,并且還有抵押。他再次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近日,溧水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因為沒有合理解釋清楚房屋的歸屬問題,開發商為此承擔了約45000元的案件受理費。
通訊員 朱道海 現代快報記者 王瑞
市民張先生花188萬元買了套房,并全額付款。然而等了半年后,開發商竟然沒有如期交房,氣憤之下,他到法院起訴,并申請訴訟保全。此后,溧水法院依法對開發商240萬元的銀行存款進行了凍結。此后,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解除此前的購房合同,由開發商將另一套住房按照188萬元的價格交付給張先生,雙方還約定交付時間為5個半月之后。調解協議簽訂后沒多久,張先生到房產部門查詢發現,開發商承諾的另一套住房竟然在個人名下,并且早在2008年12月就設定了抵押。
張先生再次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撤銷此前的調解協議,同時開發商返還自己的購房款并賠償損失30萬元。法庭上開發商稱這是個誤會,換給張先生的第二套房子確實對外銷售過,但此前已經有法院對這套房子的買賣合同判決無效。也就是說,這套房子完全可以再對外出售,只是有一些手續沒辦理好。此外,開發商還解釋稱,當初跟張先生簽訂調解協議時,已經考慮到處理相關手續需要一定的時間,所以才承諾5個半月后再交付。對此,張先生并不買賬,他認為當初簽訂調解協議時,開發商并沒有將房子的情況完全交代清楚,明顯就是以欺詐手段與自己簽訂調解協議,目的就是盡快將公司被凍結的賬戶解凍。
法院判決
開發商承擔
約45000元受理費
近日,溧水法院審理后認為,當初張先生購房,開發商沒能按期交房,存在違約。此后在法院主持的調解下,雙方自愿解除購買合同,并簽訂調解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因此均應自覺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該案訴訟期間,開發商已經處理好第二套房屋的相關手續,能夠在規定時限內完成交付手續,因此對于張先生要求撤銷調解協議的要求不予支持。不過,由于這場官司完全是由于開發商此前沒有說明清楚導致的,所以因這起案件產生的約45000元受理費等將全部由開發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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