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7日電 據銀保監會7日消息,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的通知》。《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嚴格合作機構管理,聯名單位應當是為信用卡客戶提供本單位主營業務領域權益服務的非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與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等合作發放聯名卡,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用卡業務合作時,應當切實落實業務合規審查主體責任,加強與合作機構在從業人員合規和消費者保護培訓等方面的協作。總行信用卡業務管理部門或者信用卡專營機構總部應當對合作機構制定明確的準入、退出標準和管理審批程序,并實行名單制管理。應當與合作機構簽訂書面合作合同,明確約定雙方權責。發現合作機構提供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條件或者服務的,或未按約定履行交易信息傳輸義務的,應當拒絕合作或者根據合同約定終止合作。本通知所稱合作機構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廣告推介、支付結算、信息科技、增值服務和催收等業務環節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通過自營渠道受理信用卡申請、客戶信息采集、身份驗證、發卡審核、合同(協議)條款簽訂等業務環節,不得通過合作機構管理和控制的互聯網平臺、頁面或者其他電子渠道實施,確保債權債務關系清晰準確。通過合作機構管理和控制的渠道進行賬單金額或者應還款金額查詢的,應當取得客戶的單獨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客戶的個人信息安全。對于通過其他合作機構渠道場所轉入本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申請信用卡的消費者,應當要求合作機構就渠道場所權屬主體區別作出專門提示。
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單一合作機構或者具有關聯關系的多家合作機構各類渠道獲取信用卡申請的,批準信用卡的發卡數量合計不得超過本機構信用卡總發卡數量的25%,授信額度合計不得超過本機構信用卡總授信額度的15%。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本機構聯名卡的經營管理主體責任,確保聯名卡合作雙方在所有信用卡相關業務環節平等呈現各自品牌,不得直接或者變相由聯名單位代為行使銀行職責或者用聯名單位品牌替代銀行品牌。應當持續加強對聯名單位經營風險、聲譽風險和其他不利影響的分析和監測,嚴格防范風險向本機構傳導。除通過本機構自營渠道取得客戶單獨授權的,不得向聯名單位回傳與其提供的主營業務領域權益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通過發行聯名卡或者借助聯名單位渠道超出經營區域限制開展業務。加強與銀行卡清算機構協作,建立完善聯名卡發卡業務規則。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審慎充分評估聯名單位與信用卡產品定位的匹配度。聯名單位應當是為信用卡客戶提供本單位主營業務領域權益服務的非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與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等合作發放聯名卡,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聯名卡合作的業務范圍,應當限于聯名單位宣傳推介及提供其主營業務領域的權益服務。聯名單位提供數據分析、技術支持、催收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另行簽訂專門合同,并按照收益風險匹配原則分別約定雙方權責,不同合作內容類別之間不得相互混同和交叉捆綁。
聯名單位在聯名卡業務合作中直接或者變相參與信用卡收入或者利潤分成,或者將收費標準與信用卡透支金額等指標不當掛鉤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停止與其進行聯名卡合作。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嚴格制定并實施催收業務審計檢查、投訴處理等管理制度,規范催收行為,不得違法違規提供或者公開客戶欠款信息,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不斷加強本機構催收能力建設,降低對外包催收的依賴度。加強對外包催收機構的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至少在本機構官方渠道統一公開委托催收機構名稱、聯系方式等有關信息。(中新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