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的這份《通知》和合同范本內容相當翔實,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網上瀏覽。總而言之,關于國家隊運動員的商業開發權益問題應當通過合同的方式進行約定,國家隊運動員的商業開發權不再“天然”歸屬于國家。
暫且不論上述合同條款是否合理,有沒有“賣身契”的味道,至少它是需要雙方協商簽訂、有一定有效期且可以就續約進行協商的。只不過在協商的過程中,絕大部分項目中心掌握著是否讓你進國家隊的“生殺大權”,而運動員相對弱勢。
孫楊的商業開發權自己說了究竟算不算?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他與國家隊之間究竟有沒有這樣一份合同,以及合同的具體條款;如果沒有簽,游泳中心就無權說孫楊的商業開發權屬于自己,反之,孫楊要受到合同的約束。
即使有這樣的合同存在,去年發生的孫楊“被代言”事件也是不合理的。總局的合同范本中有明確保護運動員的條款,例如:乙方有權知悉與自己有關的商業開發協議內容,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在商業開發中,由于甲方原因給乙方形象、名譽、榮譽等造成損害的,乙方有權追究甲方法律責任。
據此可知,如果真的發生瞞著運動員萚他簽約的事情,按照合同范本,那“甲方”就已然違約。
如果說,姚明是對自身商業和法律權益覺醒的第一代中國運動員,孫楊則是第二代。當然,姚明比孫楊“強大”得多。首先,項目的市場價值不一樣。其次,姚明去了NBA之后,天高任鳥飛;孫楊在國內,要想代表國家隊比賽就不能輕易和游泳中心翻臉。
然而,社會在發展,時代在進步,事情總會朝著更加合理、更加人性化的方向發展,運動員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也會逐漸增強。孫楊的商業開發權誰說了算?最終還是法律說了算。(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