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有關部門提供的關于自己精神病的病歷和相關材料,劉剛也表示了自己的看法。
劉剛提出,自己兩次入院時間相差數月,但是在兩次住院病歷封面都表明自己的年齡為“43歲”。
記者查閱劉剛兩次住院的病歷封面后,發現上述情況屬實。按照劉剛的生日1965年8月14日來算,到了2009年年初,他應該已經44歲。
此外,在一份聯合診斷書上寫著,“根據2008年9月19日和2009年1月6日,劉剛兩次入院前在場人員的反映及入院后劉剛的臨床表現,劉剛存在明顯的精神異常及明顯的癔癥型人格基礎。根據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CCMD-3),診斷為 癔癥 ,經住院應用抗精神病及心理治療,病人精神癥狀緩解出院。于2010年1月27日,經臨沂市精神衛生中心和臨沂市榮軍醫院兩院專家共同討論,支持原 癔癥 診斷。”
對此,劉剛提出來,在上述聯合診斷書中,只蓋有臨沂市精神衛生中心一家的公章。
記者查閱相關材料,發現上述情況屬實。
臨沂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向記者坦言:“對于劉剛的問題,我們也承認,工作中確實存在紕漏。榮軍醫院只能對精神病進行治療,并沒有鑒定資質。”
記者了解到,就精神病的司法鑒定而言,在2005年之后,都統一納入到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管理。有很多精神病醫院,只是從事醫療工作,并沒有精神病鑒定的資質。
對于劉剛的上訪,臨沂市衛生局也曾經作出過一份“告知意見”,其中提到,“臨沂市榮軍醫院系精神病專科醫院,也是本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醫療救治定點醫院。根據我市救助站……提供的情況及你在醫院的臨床表現,專家認為符合 癔癥 (CCMD-3)診斷標準。醫院根據目前精神科醫療護理規范對你實施了相應的醫療措施”。
記者還就此事來到了臨沂市衛生局采訪,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衛生局只負責對醫院在業務上進行管理,其他事情不太清楚。”
在臨沂市衛生局的“告知意見”中還提出,“如果你(劉剛)對該醫院的診斷有異議,可到其他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就診或通過司法途徑維護你的權益。”
于是,劉剛一紙訴狀將臨沂市民政局、臨沂市衛生局、臨沂市收容救助管理站,以行政違法為由告到了遼寧省北鎮市人民法院。
臨沂市民政局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北鎮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審理。
經審查,北鎮法院于今年6月28日下發行政裁定書認為,被告對原告實施救助并非自愿,有強制措施行為,從客觀上收到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效果,故被告異議理由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條規定,裁定如下:駁回被告山東省臨沂市民政局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目前,對于上述裁定,臨沂市民政局已上訴至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經歷了數年的波折之后,劉剛依然在等待著開庭具體的日期和法律最終的結論。(法制網-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