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等隱私,《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以下案例及評析表明,無論故意還是無意,只要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與民事責任。
【案例1】擅自披露公民個人信息,必須承擔侵權責任
趙某軍系個體建筑從業者,因承建某批發市場工程與某裝飾公司發生經濟糾紛。裝飾公司隨即在公司網站上發布趙某軍的身份證號碼、照片等個人隱私信息,還造謠誣陷趙某軍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騙取工程款等問題,同時使用“道德敗壞、豬狗不如、違背合伙人協議”等詞語進行侮辱。趙某軍多次要求裝飾公司刪除相關信息未果后訴至法院,法院判令裝飾公司停止侵權、刪除相關信息、賠禮道歉并將道歉聲明刊登于裝飾公司網站,同時,應當賠償趙某軍精神損失費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必要費用。
【評析】
《民法典》第109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本案中,裝飾公司與趙某軍存在經濟糾紛,應當尋求合法途徑予以解決,但其自行在本公司網站上發布、披露趙某軍的個人信息,且對趙某軍使用了侮辱性言語攻擊,進而導致查看該信息的網友在未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對趙某軍進行負面評價,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趙某軍聲譽的降低。因裝飾公司的行為構成對趙某軍名譽權的侵犯,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例2】非法獲取并出售個人信息,須負刑責加罰款
向某宇出資成立一家法律咨詢公司后,從2019年5月開始通過網絡發布廣告,招攬到一些“偵探調查”“婚姻調查”業務,遂安排“偵探”畢某、黃某等人中的一人或數人,采取在被害人駕駛的車輛上安裝衛星定位裝置、跟蹤拍攝,在被害人住處附近安裝攝像設備等方式,非法獲取被害人的行蹤軌跡及其他個人信息并出售給委托人。據統計,向某宇等人非法獲取8名公民個人信息并出售獲利46萬余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分別從向某宇等人處查獲大量手機、針孔攝像頭、攝像機、硬盤、U盤等用于作案的工具。經審理,法院分別被判處向某宇等人3年8個月至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29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并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2款規定: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于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第5條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7)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本案中,向某宇等人非法獲取8名公民的個人信息并予以出售,獲利46萬余元,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
【案例3】大量出售公民電話號碼,構成侵犯個人信息罪
陳某磊經網上招聘到菲律賓務工。期間,他接觸一款名為“飛機”的聊天軟件,發現里面有很多買賣電話號碼的聊天群組,只要將群里的電話號碼信息整理出來就可以賣錢,簡單易操作。于是,他開始在“飛機”軟件上搜集他人電話號碼,加上購買的一些電話號碼,一起整理后賣給他人獲利。
據統計,2019年9月以來,陳某磊共向他人非法購買公民電話號碼276萬余條,出售公民電話號碼40次,累計114萬余條,非法獲利85711元。案發后,陳某磊因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3個月,還被依法沒收其全部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并處罰金12萬元。
【評析】
公民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均屬于受法律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即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陳某磊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及出售數量,構成情節特別嚴重,應受到相應的刑罰處罰。
(楊學友檢察官 來源:勞動午報)
來源:中工網